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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一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1-20   【

  11. 朱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朱某损失5万元。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金钱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孙某仅有的某项财产拍卖得8万元。在执行中,发现并查实孙某已将该项财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且尚未清偿,该银行现提出行使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银行应当优先受偿

  B.朱某应当优先受偿,因其主张权利在先

  C.某银行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D.某银行应先行向法院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规定可知,银行应当优先受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2.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D是正确的,A、B是错误的。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C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D.

  13.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解析:《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因此,D项错误。

  1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ACD是正确的;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开审判并不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15.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B

  解析:我国的司法豁免不是无限的,A的说法错误。根据《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B的说法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的说法太笼统,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法》第247条的规定,由使领馆代为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而不能是外国当事人,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

  16.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这里要注意区分原告与第三人。所谓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人(原告)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告)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原告),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那么该些人就是共同诉讼人(原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对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甲、丙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17.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民诉意见》第112条规定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题中,乙是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所以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对乙,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拘传;但是本题中,由于题干并没有说明传票传唤的次数,所以一般理解为只传唤了一次,此时,属于“企业可以延期审理的理由”,法院应该延期审理,继续对乙进行传票传唤,如果两次传唤之后,乙仍然不到庭,则可以拘传乙。通过以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是A.

  18.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

  答案:C

  解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这里不包括驳回诉讼请求。由此,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时应交纳诉讼费,驳回后也不应该退还,A的说法是错误的。第9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所以B是错误的。第15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C是正确的。第26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

  19.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ABC都是正确的,D管辖权异议,法律没有固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所以D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20.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C

  解析: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和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据此,本题中甲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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