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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考点题及详解一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8-07   【

  2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考点:缔约过失与欺诈行为、不当得利及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而已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构成缔约过失,需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真是意思,其真实意图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在订立合同中具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只停留在磋商阶段,并不具有签约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本题中,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并有实际的缔约和履行行为,故A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B项定性错误。《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C项定性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

  2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摘取不符个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须是同意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这又两层含义: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第二, 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2)互负义务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同一债务,故A项定性错误。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课件,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延缓履行的制度。本题中,甲未付餐费,乙拒绝交还其外衣不属于统一债务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故B项定性错误。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功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和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自助行为则为法律或社会功德多允许,并不构成侵权。据此,C项定性正确;D项定性错误。

  2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应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考点:占有的分类

  详解: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所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在占有法律关系中,控制即管领物的人称为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为占有物。根据占有物是否具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度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则是指不具有法律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据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是无权占有,故A项说法正确;丙盗走该相机也属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土地使用权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据此,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丙对相机的占有既不属于自主占有,亦不属于他主占有,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根据占有人是否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制和控制。如出租人、借用人、质权人和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或控制,并对直接占有人依法具有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如承租人、出借人和出质权等为间接占有人。据此,D项正确。

  2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金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考点:债的分类

  详解: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塔顶之债只是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据此,因演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演出服务而不是物。故其既不属于特定之债,又不属于种类之债。可见A项错误。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双方。但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因此,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又三个当事人。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单一之债。故C项错误。根据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意定之债。故D项错误。

  2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考点:恶意串通、撤销权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根据该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机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据此,A项正确。

  3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的构成

  详解:A中不当得利者为债务消灭的甲。B中乙的得利并无不当。C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该货币的支付为正当的履行,非不当得利。

  评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属于司考常考考点,在掌握了构成要件后,并

  没有太高难度。

  3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合同成立的认定及缔约过失责任德承担

  详解: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评论: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缔约过失的一个根本标准,也是常常混在一起迷惑考生的陷阱。

  3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了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考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司法考试百出不厌的题型,只不过加了一项合法转租的迷惑项而已。

  3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A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解析:《合同法》第170条规定:“适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以后,说明拒绝购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根据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依法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即买方应当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王某对在试用期内使用冰箱而不付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在试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见,A项正确。

  评论: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经常被司考考到,以前有过不定项选择。常考的考点无非是试用期、形成权、试用期间的权利、风险、孽息、费用等。

  3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B

  考点: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项说法错误。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评论:无因管理的效力是基本考点,必考内容,必须掌握。

  35.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答案:B

  考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详解:《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很据上述规定,对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甲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B项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ACD项未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评论:本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主要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比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要窄,部分考生可能没有注意到。

  36.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 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答案:C

  考点:录音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许可使用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更为直接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应该选C.

  评论:本题偏难,因为一般考生在复习时都注意不到表演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在复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归纳的话就会发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最为广泛,包括了作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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