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525-585

价格鉴证师考试案例分析:变现、拍卖物的价格认证
中华考试网 (www.examw.com)  2019/6/29 13:07:19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变现、拍卖物的价格认证

  一、基本情况

  ××市司法鉴定中心向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委托书,要求对一辆本田雅阁汽车进行价格鉴定(拍卖底价)。车牌号码鲁R-××××,发动机号码K24A41011191,车架号LH9CM56633A009494。基准日期为2008年1月23日。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1)机动车行驶证;(2)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二、受理审核

  某司法机关委托后,认证中心指定专人对委托内容及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通过审核发现没有标的物养路费交纳情况和年度审验情况的有关资料。该认证中心向委托方发出补充材料的函,要求提供标的物相关材料证明。因标的物各项手续齐全,委托方很快补充了有关资料。

  该认证中心认真审核了委托内容及材料后,确定予以受理,并组成鉴定小组,指派了主、协办人员,向委托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约定时间进行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查勘。

  三、现场勘察

  标的物为本田雅阁轿车,型号为HG7240,车牌号码鲁R-××××,发动机号码K24A41011191,车架号LH9CM56633A009494。初次登记日期2003年9月,非营运车辆,已行驶里程86000公里,车辆养路费交纳至2008年3月,检验合格至2008年6月。现场查勘结论为:

  (1)车身右侧叶子板有碰撞痕迹,车身多处有补漆痕迹,轮胎气压正常,玻璃完整无损。

  (2)皮饰座椅等内部装饰正常,前排座椅能正常调动,安全带正常。

  (3)发动机外观整洁、能正常点火、无异常噪音;仪表工作正常;各种灯光正常。

  (4)路试加速至90km/h时发动机和底盘均无异常噪音,正常刹车时无尖叫及跑偏等现象。

  四、市场调查

  广州本田雅阁HG7240市场价格23.28万元;二手车市场相近使用年限的价格为18万元。

  五、鉴定方法

  重置成本法

  六、鉴定的技术路线

  (1)计算成新率车辆的最高使用年限为180个月,已使用27个月,则成新率=(180-27)/180=0.85,综合考虑取整0.8;

  (2)鉴定价格23.28×0.8=204864(元);

  (3)确定拍卖底价考虑汽车市场的激烈竟争所引起的持币观望及二手车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的差异,决定以鉴定值下调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八条: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拍卖底价,即拍卖底价=204864×80=163891,取整数16.4万元。

  七、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送达委托几日后,司法机关致函我中心,称“经某拍卖行拍卖,因无人应价,造成本次拍卖流拍.为了及时将罚没物资变价处理,特委托贵中心对拍卖底价进行调整”。接函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在原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进行调整,即拍卖底价=16.40.8=13.1(万元)。结果,据委托方介绍,第二次拍卖时仅有3人报名,最后以起拍价(底价)成交。

  评析:影响拍卖物品价格的因素比较多,不但要考虑正常交易下各项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最终的拍卖目的。本例中要求委托方补充标的物养路费交纳和年检情况的材料是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标的物拍卖的最终价格。但在计算重置价值时没有考虑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牌照费且成新率的计算完全采用年限法,没有考虑车辆在不同时期贬值率的差异,更没有考虑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这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鉴定的价格。

  在工作中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样做是否合理,具体的规定又是什么?我们到底应出具什么价格,又应如何确定变现率,并最终确定拍卖底价。这就需要我们对拍卖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关于拍卖底价和拍卖保留价

  对于拍卖财物来说,它是一种基于特定市场下的物品,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拍卖。第一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拍卖委托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或权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常见的有古董、字画、邮票等的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也属于这种性质。另一种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往往出现在破产清算、抵押清偿和涉讼涉案的情况中,是一种被迫的强制拍卖。

  拍卖底价。底价是标的物的最低商业价值,或者说是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标的物在拍卖市场(一个受强制快速变现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一个不完全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相对于拍卖委托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的价格。《房地产估价规范》第6.10.2条规定: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首先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其客观合理价格,之后再考虑短期强制处分(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保留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可以看出,保留价则是拍卖委托人在底价基础上根据评估底价确定的,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的意味。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