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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评价师考试危化品相关法规第三讲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7日 ]  【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应当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有重要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遵守。

  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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