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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及施工》学习资料:第三章第二节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0月7日 ]  【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⒈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②抢险救灾的;

  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⑤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⒉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⒋必须公开招标的:

  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⒌可以邀请招标:

  ①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②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③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⒍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⒐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⒑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入员的能力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⒒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⒔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⒖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⒗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⒘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⒙重新招标:

  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③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④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⑤因故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l~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①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②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③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④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⑤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⑥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

  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20日的;

  ⑧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1.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①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③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④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⑤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⑥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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