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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及施工》学习资料:第三章第二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0月7日 ]  【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㈡有关的罚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处10~30万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⑵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⑶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⑷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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