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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点睛考点:第九章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9日]  【

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简介

  第一节 合同文本

  一、FIDIC 合同文本简介

  (二)FIDIC 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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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得到广泛应用的 FIDIC 标准合同文本有:

  (1)《施工合同条件》(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简明合同格式》不需进行专业分包(5)《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6)《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

  P139:二、FIDIC 施工合同条件部分条款

  (一)工程师

  1.工程师的地位:工程师属于雇主人员,但不同于雇主雇佣的一般人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独立工作。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时应保持公平的态度,而非 FIDIC 上一版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的公正处理原则。

  2.工程师的权力:工程师可以行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雇主只是授予工程师独立作出决定的权限。通用条款明确规定,除非得到承包商同意,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做进一步的限制。

  4.口头指示:工程师或助手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作出指示,但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事后及时补发书面指示。

  P140:(三)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施工或工作的分包人。通常是承包商无力完成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

  指定分包商条款的合理性,以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具体表现为:一是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二是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雇主选定的具体分包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三是给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中未摊人应回收的间接费、税金、风险费的暂定金额内支出;四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五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五)工程量变化后的单价调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6 类情况属于变更的范畴,在我国标准施工合同“变更”条款下规定了 5 种属于变更的情况,相差的一项为“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数量的改变”。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量增减变化较大需要调整合同约定单价的原则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1)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属于按单价计量支付的部分;(2)该部分工作通过计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估计工程量的数量变化超过 10%;(3)计量的工作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我国标准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的 0.01%;(4)数量的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施工单位成本超过 1%。P141:(六)预付款的扣还:1.预付款的起扣点:达到中标合同价减去暂列金额后的 10%。2.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还的预付款额度:在预付款起扣点后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本期承包商应得的金额中减去后续支付的预付款和应扣保留金后款额的 25%,作为本期应扣还的预付款。

  (七)保留金的返还我国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给承包人。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保留金在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和颁发履约证书后分两次返还。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将保留金的 50%返还承包商。若为其颁发的是按合同约定的分部移交工程接收证书,则返还按分部工程价值比例计算保留金的 40%。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全部保留金返还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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