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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点睛考点:第八章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8日]  【

第八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概述

  P126: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转移、支付、双务、有偿、诺成-关键词

  P127: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二)按照履行时间不同的分类

  按照履行时间的不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可以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即时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即移转了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价款的占有。非即时买卖合同的表现有很多种。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比较常见的是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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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货样或样本所显示的质量进行交易。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允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买受人认可后再支付价款的交易。

  分期交付买卖,是指购买的标的物要分批交付。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

  第二节 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管理

  P128: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二、订购产品的交付

  (一)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

  产品交付的法律意义是,一般情况下,交付导致采购材料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交货期限

  1.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也可以约定交货的一段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P129:2.合同履行中交货期限的确定:(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P130:三、交货检验

  (一)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五、支付结算管理

  (一)货款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验单付款是指委托供货方代运的货物,供货方把货物交付承运部门并将运输单证寄给采购方。

  2.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

  P132:六、违约责任(二)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是因供货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施工采购方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时,供货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P133:(2)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1)逾期交货。不论合同内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2)提前交付货物。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买受人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3)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供货方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产品的质量缺陷:如果采购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三)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合同签订以后或履行过程中,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

  2.逾期付款:采购方逾期付款,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节 设备釆购合同的履行管理

  P135: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交付

  (一)检验和测试: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任何地点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二)包装: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P136:四、违约责任

  1.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5%计收。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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