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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CP的EIA_第4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4日 ]  【

  3.3CPEIA分级审批

  3.3.1了解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EIA文件的范围

  《CPEIA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其中规定:

  第五条EP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CPEI坪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C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CP;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CP,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CP,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CP。

  第六条 EP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CPEIA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EP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EP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EP部的名义审批EI坪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EP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P部应当对省级EP部门根据委托审批EIA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EP部直接审批EIA文件的CP的目录、EP部委托省级EP部门审批EI坪价文件的CP的目录,由EP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海洋工程CP的海洋EIAP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EP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第十七条

  涉及水土保持的CP,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CPEP管理条例》第十条

  海岸工程CPEIAP或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3.2了解省级EP行政主管部门提出CPEIA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

  《CPEIA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1月16日国家环保部第5号令)

  第四条(权限确定)CPEIA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CP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CP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八条(省级环保部门的建议权)第五条规定以外的CPEIA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 EP部门 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PG批准后实施,并抄报EP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CPEIA文件由省级EP部门 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CPEIA文件由省级地级市EP部门 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CPEIA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跨界EI的审批)CP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EI,有关EP部门对该项目的EIA结论有争议的,其EIA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EP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西部地区EIA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提出对部分CPEIA审批予以倾斜:

  委托部分审批权限。《EP部直接审批EIA文件的CP目录2009年本〉》中,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EI报告表、登记表的CP: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EIA经环保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EIA经环保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CP的EIA文件,委托西部地区省级EP部门审批。

  下放部分审批权限。《EP部委托省级EP部门审批EIA文件的CP目录2009 年本)》中涉及跨省(区、市)的CP(不含电网工程),其EIA文件由CP涉及的省级EP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

  3.4CPEIAP的实施

  3.4.1掌握CP实施EP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掌握CP实施EP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CP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EI报告书、EI报告表以及EI坪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EP对策措施。

  《CPEP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CP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EP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EP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CPEI报告书或者EI报告表,在EP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EP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CP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EP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CP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EP设施运行情况和CP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CP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CP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EI登记表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竣工验收。

  EP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CP,建设单位应当自CP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CP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EI登记表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CP,其相应的EP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EP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经验收合格,该CP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4.2熟悉CPEI后评价的有关规定(区别重新报批和跟踪评价)

  (删2014大纲中CP未依法进行EIA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第27条在项目建设运行 过程中产生不符合 经审批的EIA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EI的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EIA文件审批部门和CP审批部门备案;原EIA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EI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3.5CPEIA机构管理

  3.5.1掌握CPEIA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EIA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CPEIA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我国《环评法》和《CP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CPEIA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EIA服务,并对评价结论 负责 。为CPEIA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 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CPEIA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CPEIA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不得与负责审批CPEIA文件的EP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EIA文件中的EI报告书或者EI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EIA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CP进行EIA的机构。

  2、《CP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6条国家实行CPEIA制度。CP的EIA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国家对从事CPEIA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CPEIA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CPEIA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CPEIA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EP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CPEIA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EIA工作的单位,对CP进行EIA。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EIA工作的单位,进行EIA。

  3.5.2掌握CPEIA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CPEIA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EP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EI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EI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CPEI报告书和EI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EI报告书或EI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EP总局根据CPEIA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EI报告书:11类,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院、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

  EI报告表:一般项目、特殊项目

  3.5.3了解CPEIA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1、资质条件:(《CPEIA资质管理办法》局令[2005]26号)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 CP的EIA;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EI重大的CPEI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CP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EP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 EIA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 有10名 登记于该机构的EIA工程师 ,其他人员应当取得EIA岗位证书。EI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EI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EIA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EP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EI报告书。

  EI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EI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EIA工程师;

  6)近三年内 主持编制过至少 5项 省级以上 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EI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EIA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其中,评价范围为EI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

  2)能够独立编制CP的EI报告书或EI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CP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EP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EIA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EIA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EIA岗位证书。EI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EI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EIA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EIA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EIA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EI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EI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EIA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EI报告书。

  EI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EI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EIA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EIA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环办[2014]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EIA机构管理的意见》调整:提高新申请环评资质机构和晋升资质等级、调整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人员规模和专业准入条件。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以及西部地区尚无环评机构的地级市(州、盟、地区)仅申请报告表评价范围的,环评工程师数量暂按原规定执行。

  (1)申请第一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1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申请第二个及以上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20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

  每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8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

  (2)申请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9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4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

  (3)仅申请乙级报告表评价范围的,要具有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

  2、EIA机构的限制要求

  《CPEIA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CPEIA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2008环保部《关于加强EIA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规定:

  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EIA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工作业绩;

  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1年以上;

  同一法人机构和同一投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1个环评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申请新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更名;申请晋级;申请资质延续。

  (2)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3)申请审查:国家EP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EP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EP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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