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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CP竣工EP验收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4日 ]  【

  四、CP竣工EP验收

  4.1了解CPEP验收的范围

  1、范围:CP竣工环保验收既包括环保设施的验收 ,也包括环保措施的落实

  (1)与CP有关的各项EP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这些设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2)EI报告书(表)或者EI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EP措施。环保措施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对生态破坏的措施。

  2、依据:

  (1)《环保法》第26条:CP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EI报告书的EP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CP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意:CP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后CP才投入使用)

  (2)《CPEP管理条例》第19条:CP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 应当对EP设施运行情况 和CP对环境的影响 进行监测

  第20条CP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CP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EI登记表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竣工验收。

  (3)我国国家EP总局2001年发布第13号令公布《CP竣工EP验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CP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根据。

  《办法》第3条:CP竣工EP验收是指CP竣工后,EP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EP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CP是否达到EP要求的活动。

  4.2了解CP申请EP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

  《CPEP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CP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CP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EI登记表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竣工验收。

  EP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CP,建设单位应当自CP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CPEI报告书、EI报告表或者EI登记表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CP,其相应的EP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EP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CP需要配套建设的EP设施经验收合格,该CP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CP,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EP验收。

  第八条 EP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EP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CPEP设施及其他EP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EP设施已建成及其他EP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EP设施或其他EP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EP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四条 EP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CP竣工EP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CP,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EP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CP竣工EP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EP验收条件的CP,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EP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CPEP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CP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4.3掌握对CP竣工EP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CPEP分类管理的规定,对CP竣工EP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CP竣工EP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 的EP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EI报告书的CP,应提交CP竣工EP验收申请报告 ,并附EP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 ;

  2、对编制EI报告表的CP,应提交CP竣工EP验收申请表,并附EP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EI登记表的CP,应提交CP竣工EP验收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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