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新疆西藏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实务 >> 文章内容

2017年高级会计实务精选知识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30日 ]

  第二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为例,相关计划通常包括:(1)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计划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处理;(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以下择其主要内容予以归纳说明。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依据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依据确定激励对象。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法律等依据,即按《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本身章程;

  二是职务依据,即按当事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小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

  三是考核依据,即必须经公司相关的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特殊情形】

  (1)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2)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纠错评论责编:zp032348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