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应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提示】与原制度相比,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负债类科目变化很大,所有的负债科目都是新设的。主要变化体现为:
(1)细化了有关负债的核算内容。比如将原来通过“暂存款”核算的负债内容,细分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
(2)增加了应缴税费、应付政府补贴款、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
(3)新设“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原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提示】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采用双分录核算,使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能够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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