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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第五章第一节房地产估价规范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9月29日 ]  【

  2.价值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到日。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到周或旬、月、季、半年、年等。

  3.估价对象应在估价委托人指定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依法确定,并应明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得遗漏或虚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地产,或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不应作为相应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对作为估价对象的,应在估价报告中根据估价目的分析、说明其进行相应买卖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等活动的合法性。

  4.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并应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3.0.4 估价作业方案应在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工作内容及质量要求,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来源渠道等;

  2.估价工作的具体步骤及时间进度;

  3.估价工作的人员安排等。

  3.0.5 估价所需资料应针对估价项目进行搜集,并应包括下列资料

  1.反映估价对象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的资料;

  2.估价对象及其同类房地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资料;

  3.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对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3.0.6 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时,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判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

  3.0.7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

  2.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外部状况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应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

  3.应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应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时间和人员及其签名,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3.0.8 当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对未进行实地查勘的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0.9 在估价中遇有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特殊的估价技术问题时,应寻求相关估价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0.10 对估价对象的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建筑面积、财务状况等估价专业以外的专业问题,经实地査勘、査阅现有资料或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后,仍难以作出常规判断和相应假设的,应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等,再以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进行估价,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0.11 估价报告在交付估价委托人前,应对其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审査核定,并应形成审核记录,记载审核的意见、结论、日期和人员及其签名。

  3.0.12 估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而正式生效,并按有关规定或估价委托合同的约定交付估价委托人

  3.0.13 估价报告交付估价委托人后,不得擅自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下列估价资料:

  1.估价报告;

  2.估价委托书和估价委托合同;

  3.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估价项目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

  5.估价对象实地查勘记录;

  6.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

  7.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

  8.外部专业帮助的专业意见。

  3.0.14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保存估价资料,并应保存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且不得少于10年 。保存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4 估价方法

  4.1 估价方法选用

  4.1.1 选用估价方法时,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

  4.1.2 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

  2.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选用收益法;

  3.估价对象可假定为独立的开发项目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宜选用成本法;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时,应选用成本法。

  4.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

  4.1.3 当估价对象仅适用一种方法进行估价时,可只选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适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4.2 比较法

  4.2.1 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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