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
分工 |
内容 |
房屋征收主体 |
市、县人民政府(注意是政府) |
房屋征收部门 |
市、县人民理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房屋征收的监督与指导部门 |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2.1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拟定主体
◇ 房屋征收部门,报市、县级政府
■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 房屋征收目的
◇ 房屋征收范围
◇ 实施时间
◇ 补偿方式
◇ 补偿金额
◇ 补助和奖励
◇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 搬迁期限
◇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2.2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 论证的组织
◇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 由发改、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文物、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论证
■ 主要论证内容
◇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 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 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
◇ 补偿方案是否公平
2.3征求公众意见
■ 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之后进行修改
■ 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如开听证会
■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
2.4 房屋征收决定
■ 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2.5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几项工作
■ 组织调查登记
◇ 调查登记,一般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
◇ 调查登记事项,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 如有上述行为,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足额到位: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和实物的数量,应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
◇ 专户存储: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和挪用
◇ 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
3.1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