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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笔记:合同制度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5日]  【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情况下,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为无效。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实际履行原则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注意:盖章时间有前后的,以最后一个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1.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注意: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特殊情况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结婚之日怎么怎么滴。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死亡之日怎么怎么滴。

  无效合同 1.哪些是无效的合同 (1)一方胁迫,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注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恶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部份无效合同 不影响其他部份的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合同

  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本质是有效的,只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1.哪些是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这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

  在未撤销前是有效的,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注意:不是撤销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1)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恶意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已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提示: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

  债务的抵充顺序 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按下列顺序。出发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先抵已到期,再抵未到期。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先抵未担保,再抵已担保。

  3.担保数额相同的,先抵负担重的,再抵负担轻的。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主债务,利息,费用 的抵充顺序 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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