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负债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月19日]  【

  知识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债的责任

  1.从企业类型角度

  2.从合伙人性质角度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普通合伙人、企业被注销、企业被宣告破产);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肇事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jiaojiao95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