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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月19日]  【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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