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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7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0日]  【

  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6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任一事项均导致本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地和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

  3.出票的效力。出票行为生效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考点复习】本票的付款

  1.被提示人

  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

  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票据法》规定,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这一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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