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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选试题及答案13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2月11日]  【

  三、计算问答题

  1.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列出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2)需要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50×60%=30(万元),低于直接销售38万元。此处属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8×15%-7.5×60%=5.7-4.5=1.2(万元)

  (3)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根据规定,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37.5+5)÷(1-15%)×15%×40%=3(万元)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3应纳消费税=36×70%×15%+36÷80%×20%×15%-3=2.13(万元)

  7月份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消费税合计=2.13+1.62=3.75(万元)

  2.(2016年考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缴消费税。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3)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4)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5)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7+3.06+6.12-8=2.88(万元)

  3.(2015年考题)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报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60×5%-50×5%×60%=3-1.5=1.5(万元)

  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不含税运费2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箱;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进口烟丝组成计税价格=(300+10+12)×(1+10%)÷(1-30%)=506(万元)

  进口烟丝增值税税额=506×17%=86.02(万元)

  (2)进口烟丝消费税税额=506×30%=151.8(万元)

  (3)进项税额合计=86.02+2×11%+40=126.24(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60×600×250×17%÷10000=153(万元)

  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53-126.24=26.76(万元)

  (4)本月可扣除的进口烟丝消费税=151.8×80%=121.44(万元)

  国内环节消费税=60×600×250×36%÷10000+600×150÷10000-121.44=211.56(万元)

  5.甲白酒生产厂,2017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购品牌使用费4.85万元,包装物押金收入1万元。

  (2)生产粮食白酒80吨,8月10日销售给A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8月20日销售给B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0万元,余下30吨抵偿所欠乙企业债务。

  (3)委托丙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甲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22万元,当月丙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给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4)向白酒销售公司(关联公司)销售白酒6吨,不含税价每吨28万元,白酒销售公司继续销售的价格每吨4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每吨3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中甲酒厂以白酒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业务(4)消费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5)计算业务(4)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00×20%+48500÷1.17×20%+10000÷1.17×20%+20×2000×0.5]÷10000=15(万元)。

  (2)以白酒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应缴纳的消费税=[1300000÷20×30×20%+30×2000×0.5]÷100000=42(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20000+50000+10×2000×0.5)÷(1-20%)

  =350000(元)

  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50000×20%+10×2000×0.5]÷10000=8(万元)

  (4)甲企业与白酒销售公司为关联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售价低于关联方对外售价70%,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售价28万元,低于42万元/吨×70%=29.4万元,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每吨32万元)。

  (5)业务(4)甲企业应缴消费税

  =6×32×20%+6×2000×0.5÷10000

  =38.4+0.6=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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