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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三章_第3页

华课网校   [2018年8月1日]  【

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承兑人。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

  ①因出票人签发而取得;

  ②接受背书转让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

  (4)无偿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既然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声明:资料来源华课网校杨善长老师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查看完整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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