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对高校学生公寓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室和办公室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租金单独核算)。对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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