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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15)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9日]  【

  第二节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大纲要求:判断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特征((5条)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4种)

  1、人身自由罚

  2、行为罚

  3、财产罚

  4、声誉罚

  最常见、实施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5条)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5项)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

  4、诉讼权;

  5、索赔权。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i I}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3种)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1、职能管辖。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

  2、地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或者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级别管辖。

  4、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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