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人民共和国刑法
大纲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四、五条)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犯罪构成的要件(四个)
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各的。
刑事责任(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3、犯罪主体为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不报、谎报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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