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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考试必备考点(3)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2日]  【

  第二章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第二条):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特殊法,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排除适用的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责编: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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