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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试要点:安全生产法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5日]  【

  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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