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考试网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第二节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3日]  【

  【考点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一)禁止性行为规定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第九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罚外,在3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3.《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 )。

  A.处以警告

  B.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考点九】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者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条规定,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

  (1)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2)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

  (6)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7)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调研活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调研活动的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研究报告中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提出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投资评级分类及其含义。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资料、调研纪要、分析模型等内容,纳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参与制作证券研究报告,但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义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列示。

  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质量审核应当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内容,重点关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应当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等内容,重点关注证券研究报告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可以就证券研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向该上市公司进行确认,但不得透露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

  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前,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调整、制作与发布研究报告的计划,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以及涉及盈利预测、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1)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2)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3)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独立性。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证券分析师跨越信息隔离墙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等项目的,其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同时提供对委托事项的合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慎重评估,充分论证必要性,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

  (3)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4)具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1)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管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公众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提示客户不要将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他人;

  (2)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发现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被私自刊载或者转发的,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沟通,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A.独立

  B.客观

  C.公平

  D.审慎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1 2 3 4 5 6 7 8
责编:jianghongying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