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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讲义: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19日]  【

  【考点四】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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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五】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一)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违反代销金融产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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