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
1. 集中管理原则
2. 独立运行原则
3. 岗位分离原则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 6. 7.
8.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号体系
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立信用账户
(四)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可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该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抵押
标的证券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个月
2.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市值不低于5亿;融券标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市值不低于8亿
3.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五)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转融通信息:
1. 转融资余额
2. 转融券余额
3. 转融通成交数据
4. 转融通费率
证券金融公司应该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l5%
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用途:
1. 银行存款
2. 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 购置自用不动产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六)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
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 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七)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
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八)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1. 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2. 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3. 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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