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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16)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23日]  【

  182、下列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只能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能为股东。

  D.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股东只有在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有关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有关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C、D

  解析: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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