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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11)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22日]  【

  176、A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监事。2009年8月30日,经甲提议,A公司召开临时监事会,并在甲、乙同意,丙、丁反对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了一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决议。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判断)

  参考答案:对

  解析:《公司法》:

  第四章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77、下列对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 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B.A公司章程规定,代表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C.A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甲因故不能出席,书面委托乙律师代为出席,委托书中载明了授权范围。

  D.A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因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会议记录员丁证明,董事丙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因其疏忽未记载于会议记录。董事丙可以免除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E.A公司董事戊因孩子生病住院,向A公司申请借款10万元。A公司章程对董事借款事宜未作规定,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董事戊提供了10万元的借款。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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