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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质量工程师综合知识之质量管理概论_第6页

考试网(www.examw.com)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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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批准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

  当成员国的标准以及制定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向WTO通报,并要留出适当的时间征询其他成品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和答复。

  (三)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

  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正当目标:

  1、 国家安全需要

  2、 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3、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4、 保护环境

  5、 阻止欺诈行为

  6、 其它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

  (四)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1、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2、 非歧视性原则

  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国民待遇: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3、 标准协调原则

  4、 同等效力原则

  只要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与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 相互承认原则

  6、 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A、 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B、 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2)、建立咨询点

  (3)、TBT委员会

  第六节、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熟悉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掌握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掌握《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熟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熟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熟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

  熟悉质量专来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在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和原则

  宗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

  1、 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以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它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 实施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原则。

  4、 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2)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A、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人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

  C、产品缺陷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赞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A、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B、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

  A、 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B、 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C、 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但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明确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 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 推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 实行奖励制度。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985年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如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则须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15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是其上级质量监督抽查部门申请复检。

  8、质量奖励制度

  中国名牌产品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标志的标准色为红、蓝、灰三种颜色构成。

  二、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职业道德的显著特征是通过它能使公众对该种职业产生和保持信赖。

  (一)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概括性要求,也是制定具体规范的基本依据。

  行为准则: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全面提高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国民质量意识、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 诚实、公正、全心全意为企业(组织)、顾客和公众服务。

  3、 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

  4、 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增进社会公益和公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相关要求:

  1、处理好公共关系

  (1) 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管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努力宣传质量工作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3) 实事求是地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4) 在发表公开言论时,要事先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及受委托的对象或被授予的权限。

  2、处理好与企业(组织)、顾客的关系

  (1) 在专业领域内,忠实地代表每一家企业或每一个顾客的利益;

  (2) 事关与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有商业联系、商业利益,以及在可能影响其判断或服务公正性的情况,要向企业(组织)或顾客如实说明情况;

  (3) 须向企业(组织)或顾客说明,如果无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将会产生不利后果;

  (4)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与顾客(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顾客)有关的任何商业或技术信息;

  (5) 没有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对同一服务不得接受一方以上的报酬,如果被聘或受雇,未得到聘用企业、组织或雇主的同意,不得进行另外的咨询服务。

  3、处理好同事关系

  (1) 要注意对他人在工作中的贡献给予肯定;

  (2) 努力帮助所管理或指导的人员在专业上不断成长和提高;

  (3) 不进行不公平竞争,与所有的同行或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发展友好关系,增进信任程度。

  (二)专业基本要求

  可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和质量咨询服务

  1、企业内部要求:

  (1) 质量评定:对重要质量标准、关键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够实施客观的评价。

  (2) 质量检验: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方法、水平、及其结论能够给予指导并实施有效监督;

  (3) 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对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等能够进行策划、具体参与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4) 质量审核:对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认证能够组织自我审核;

  (5) 安全、环境鉴定:对重大关键安全设施和环境设施的质量状态进行鉴定。

  2、社会评价要求:

  作业社会中价组织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行为具有授权范围内的证明效力,为此应具有以下能力:

  (1) 质量认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状况能够进行客观、科学的认定,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

  (2) 质量监督:根据委托,对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并出具有关报告;

  (3) 质量仲裁:在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产生纠纷时,能够根据委托作为第三方提出权威性仲裁意见;

  (4) 质量咨询:在开展质量改进、体系认证、质量培训等咨询活动中,能够提供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满意并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咨询报告。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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