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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姻自由原则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0月27日 ] 【大 中 小】

  (2)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考试重点)最高法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规定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例题·案例分析题]

  1998年8月,介绍人为赵某某介绍对象。赵的父亲对介绍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礼还没退。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

  介绍人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介绍人去相亲。双方见过后都表示满意,原告之父当即给赵某某1300元。双方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偿还彩礼钱。原告出于无奈,于2000年2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案——离婚时,赵某某所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答案]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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