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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管理学原理》模拟试题及答案四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月23日]  【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第1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哪方面的职权?

  【正确答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宪法确认的全国人大对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决定权限。原则上,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 ;但在实践中,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关系,列举了各机关的权限范围,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也是有限的。《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这十五项职权可以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本题分数 6 分

  第2题 公民和人民的含义有什么不同?

  【正 确答案】 答: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 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一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 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本题分数 6 分

  第3题 什么是司法独立?

【正确答案】 答: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对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对法律 如何适用,法院既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具体说来,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 (1)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涉; (3)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独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法官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 事,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则应认定无罪; (4)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发表的一切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第1题 试论我国公民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原则。

  【正确答案】 答: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表达意愿,所以选举法规定了对 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1)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选举经费是参加选举的必要开支,包括选举组织经费、竞选经费和投票费用等。选举组织经费是国家必须支付的, 投票费用是选民为参加选举而支付的必要开支,竞选经费是作为候选人为当选而进行报名、宣传、旅行等活动所支付的 费用。竞选经费原则上应由候选人个人支付,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属于一笔不小的开支,一般公民是无力承担的。在我国 ,竞选经费由国家支付,以使候选人不因占有财产的多寡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保证他们在当选后 能做到公正代表,真正反映民意。 (2)在法律保障方面,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各种选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使选举能公正、公开和合法地进行,使真正得到 人民支持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使人民多数的意志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为保障选 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 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 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刑法》第256条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相应地做出了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 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题 试述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正 确答案】 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实行自治的地方,这两类地区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1)两类地区都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是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两类地区都实行自治。 不同点:(1)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特别行政区的理论基础是“一国两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理论基础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团结。 (2)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基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3)两者 实行的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4)两者的自治权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有独立的行 政、立法、司法权,实行财政独立,不承担防务的职责;民族自治地方虽然也享有自治权,但其享有的自治权的范围和程度低于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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