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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8月13日]  【

  (三)省自考办依据审核后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及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表》,在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经全国考委和省自考委同意停考的专业(中医本、专科除外),其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按照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原则继续考试,符合专业考试计划毕业条件,可以颁发其毕业证书。

  第六章 转 考

  第十六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办理转考手续。

  省际间转考:我省接收考生外省转入考籍档案前提是:考生必须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五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者,我省方可接收并办理合档事宜。

  第十七条 省内转考

  (一)2004年10月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准考证,其考籍档案为电子档案,不涉及转考问题。

  (二)2004年10月以前报名参加自学考试考生涉及的转考问题,按照《关于自学考试考生办理省内市地间和省际间转考、合档手续的说明》执行。

  第十八条 省际间转考

  (一)在籍考生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到外省需办理转考手续,应向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提出申请,市(地)自考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连同考籍档案邮寄(或递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机要寄往考生所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同时在计算机考籍总库中注销其在本省的考籍信息,转出的档案不得转回。

  (二)考生的准考证由市(地)招考办收回并放入考生的考籍档案内。

  (三)省自考办接到外省转入的档案后,审核有效期内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高于我省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及相关信息,并录入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以备考生办理合档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成绩,不予转出;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予转出。

  第七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考生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达到该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经省自考委审查同意后,由省自考委(主考学校副署)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课程管理的要求,考生学完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须考生本人“申请毕业”:即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提出毕业申请,经确认符合毕业条件,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市(地)招考办应对毕业考籍档案进行初审。省自考办依据《毕业生名单》对应毕业考生的考籍档案进行复查,复审合格的考生具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验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查及审批手续。具体要求执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半年度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于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时间的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一经发出,无论何种原因,一概不予补发。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补办毕业证明的,须持考生登记表原件;补办考生登记表证明的,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到省自考办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 )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 )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毕业年度一九九○年六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我省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可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学考试信息中心(http://www.lzk.hl.cn/zk)查询。毕业年度为二○○一年十二月以后(包括二○○一年十二月)我省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可登录(http://www.ste.net.cn )和(http://chsi.com.cn)查验。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由省招考办统一管理,市(地)招考办只可阅读,不能删改。纸质档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或做其它用途,如特殊需要查阅时,要经市(地)招考办领导批准后方可。

  第三十条 考生各种信息数据贮存在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由省自考办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数据。

  第三十一条 参加毕业审查的各有关工作人员,需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毕业生档案审查、材料交接、审批、验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毕业生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招考办可依据此办法,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地)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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