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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市区高中自主招生试点政策_第3页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收藏本页   【 】  [ 2015年5月7日 ]

  4.审核录取

  (1)预录取

  6月29日 自主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测试排名,按照自主招生计划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2)正式录取

  高中段自主招生的正式录取工作安排在提前录取批次。分别设定四星级普通高中校和五年制高职校自主招生录取中考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按照不大于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划定四星级普通高中校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五年制高职校自主招生录取的中考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按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被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的考生,达到自主招生录取中考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予以自主招生正式录取。被自主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仍可按考生所填志愿参加提前批次的正常录取。如果被同时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学校,选择一经确认,不能更改。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应在7月2日下午5:00前到所选择的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自主招生的学校应在7月2日将自主招生确认报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办理报到手续的,即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录取资格,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考生填报的中考志愿予以录取。未达到自主招生录取中考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的,按照考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录取。

  三、强化监督检查

  实行阳光招生。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杜绝不正之风,对在推荐、测试、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学生的推荐、录取资格。

  落实回避制度。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子女、直系亲属申请自主招生报名的,必须回避。

  做好监察工作。各区教育局,各自主招生的高中段学校要建立考试录取监督举报机制,对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予以监督;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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