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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长沙中考及城区招生工作通知

来源:长沙教育信息网   收藏本页   【 】  [ 2015年2月28日 ]

  关于做好2015年长沙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及城区招生工作的通知

  长教通〔2015〕1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根据《长沙市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及城区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书面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级考试科目为语文(15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文科综合(200分)、理科综合(200分),其中英语科目含听力部分(20分);初二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100分)、地理(100分)。

  (二)考试内容

  文科综合的内容为政治、历史,理科综合内容为物理、化学,初二年级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

  (三)考试时间

年  级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初中三年级

(2012级)

6月16日(星期二)

语文9:00-11:30

理科综合15:00—17:00

6月17日(星期三)

数学9:00-11:00

文科综合15:00—17:00

6月18日(星期四)

英语9:00-11:00

 

初中二年级

(2013级)

6月18日(星期四)

 

生物15:00—16:00

地理16:30—17:30

  (四)考试形式

  文科综合和地理实行开卷考试,其他各科实行闭卷考试。书面考试科目的试卷和答卷均按照网上阅卷的要求印制。

  听障学生的英语听力科目实行免考。听力残疾鉴定为四级及以上的听障学生,即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较好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听障学生,可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申请免试英语听力。符合英语听力免试条件的听障学生要求参加英语听力考试,可向学校申请备案,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考试中使用助听设备、根据情况就近安放播音设备(城区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中招办申请)。聋哑学生的语文口语交际和英语人机对话考查参照听力科目免考方案执行。

  (五)成绩呈现方式

  1、城区初三年级考试科目成绩以A、B、C、D、E五个等级形式呈现。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提前考试科目。提前考试科目由初二生物考试成绩(折合成50分)、初二地理考试成绩(折合成50分)和初中体育最终成绩(60分)组成,折合后的提前考试科目总成绩(160分)最终以等级方式呈现。

  2、初二年级生物、地理考试科目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

  3、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按照其英语非听力部分得分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听力部分总分×﹙非听力部分得分÷非听力部分总分﹚,最终以等级方式呈现。

  (六)等级划分

  首先按照各个科目达到合格标准的分数划出E等(即不合格等第),然后根据高中教育资源的状况结合录取批次的要求将合格等级以上的成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城区高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1、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高中特长生最低录取线不能有E等级。

  2、坚持普职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普高、职高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二)报名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参加会考报名。

  2、外地回长生、往届生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报名须知》的有关要求,于5月4日一5月8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持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在长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同等享受长沙的招生录取政策。在长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后,要求随父母在长沙城区就读高中的,其父母必须在本市城区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在征得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于5月4日-8日参加外地回长生报名,统一参加长沙市中考和长沙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录取。

  4、报名学生均统一使用长沙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电子档案的数据核对工作,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根据长沙市政府区域规划调整,原长沙县跳马镇、南托街道和暮云街道划归城区后,2015年起该区域学生初中升高中可以报名参加城区中考,再统一参加城区高中招生录取。凡未在本市城区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均不具备在本市城区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资格。

  (三)招生计划

  1、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及高中发展规划制定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含公费计划和择校计划)。

  2、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师资状况进行申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评估后进行公示。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公示的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指标生志愿填报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前进行)。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及自己的学业成绩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填报,每个批次学校可以填报两个平行志愿。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招生和公办学校的择校计划招生要填报志愿,考生需及时与学校进行衔接。志愿填报由学生本人完成,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一律不再更改。

  2、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或预录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凡因学校违规侵害了学生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五)优惠政策

  1、具有下列资格的考生,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

  (1)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凭市台办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

  (6)长沙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子女和长沙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7)全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单科成绩(指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且未享受提高学业成绩等第者。

  2、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第7条除外)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后,学校统一于4月22日-24日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3、所有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第7条除外)材料,请学校6月4日-5日统一交市政府政务窗口,市教育局中招办于6月6日-7日审核,过期不予补办。

  4、各学校必须将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的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学生名单,于6月9日在校内张榜公布;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中单科成绩进入排名前千分之一名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公布的同时予以公布。凡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政策性优惠资格,并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招生录取

  1、为了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兼顾创新拔尖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今年对语文、数学、英语、文综和理综五科学业成绩中单科排名前千分之一的所有考生,在城区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一个较低科目成绩提高一个等级参与录取(提高等级仅限考试科目且不累计提高)。如果出现多个并列较低等级科目成绩,提高科目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理综和提前科的顺序进行。如果上述考生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全部为A,在招生录取时可以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惠政策第7条)。

  2、实行指标生、对口直升生、特长生和推荐生招生制度,具体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长沙市城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已被普通高中学校提前录取的对口直升生不得再参加初中毕业书面考试,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

  3、报考音乐、美术、幼师、旅游等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接受面试和参加术科考试。上述专业招生时,必须综合考虑面试结果和术科成绩进行录取。

  4、市教育局中招办按照录取批次的顺序,依据学生的初中毕业书面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公费生进行划等录取。同一批次的招生学校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已被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重复录取。

  5、招生学校录取时,按以下规则依次择优:

  (1)比较书面考试成绩等级;

  (2)比较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3)按照顺序比较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4)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总等级组合;

  (5)按照顺序依次比较书面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单科等级。

  6、对符合录取条件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学生,招生学校不得拒录。

  7、实行电子档案、网上录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招生,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8、市教育局中招办将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凡招生计划未录满的公办学校在进行补录的时候,不得违反“三限”政策,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任何学校不能补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学校要保障本市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严禁公办中学招收外地生源(现代教育实验学校除外);民办、子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并根据“准出”和“准入”的要求依法依规招生。凡没有办理录取手续和学校擅自突破计划自行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生不能取得高中学籍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校负责。严禁学校提前与学生签订录取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严禁学校招收外地高二、高三插班生(因父母工作调动、住房搬迁等客观原因必须转学除外)。

  三、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查后实施。

  长沙市教育局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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