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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十五

来源:华课网校  [2022年1月19日]  【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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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物抗辩。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因此这不影响票据效力,不构成抗辩事由。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名称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出票。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D.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单选题】赵某持汇票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未作承兑与否的表示。下列关于该汇票承兑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视为承兑效力待定

  B.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

  C.应视为拒绝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D.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在汇票到期后请求付款人付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保证绝 对记载事项的有()。

  A.保证日期

  B.保证人签章

  C.“保证”字样

  D.被保证人名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 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为相对记载事项。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背书。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背书转让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A.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B.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C.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

  D.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额记载为“5000”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出票。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选项D: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B: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 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此为见票即付。选项C: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才会导致汇票无效。

  【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可以向甲、丙追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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