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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题七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7月2日]  【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C.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D.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均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2、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案]对

  [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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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冰箱,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撼手印的,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王某和李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王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5、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答案]错

  [解析]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6、以下关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

  B.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大于或等于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

  D.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前

  [答案]ABD

  7[.问答题]2016年3月8日,甲面包厂向乙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甲面包厂向乙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乙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乙面粉厂向丙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丁养鸡场欠乙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乙面粉厂请求丁养鸡场提供担保。后丁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乙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机械厂。4月2日,丙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面包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退票理由书交给丙机械厂。丙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丙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1)出票人甲面包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承兑人,出票人甲面包厂为被保证人。

  (2)2016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本题中,出票日期2016年3月8日即为保证日期。

  (3)丙机械厂可向甲面包厂、乙面粉厂、丁养鸡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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