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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九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5月4日]  【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

  A.票据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签发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B.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C.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

  D.预留印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签发。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开立账户;(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3)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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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关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题·单选题】2014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17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题中2017年向某的儿子自杀自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所以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C.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例题·判断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简答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简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丙公司已承兑。

  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于是由戊公司提供保证并于票面签章,但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

  票据到期,丁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有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戊公司向丁公司付款后,向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以其与戊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票据未载明被保证人,则票据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被保证人为丙公司。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票据已由丙公司承兑,戊公司没有在票据上注明被保证人,因此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戊公司付款后有权向丙公司追索。保证人清偿汇票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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