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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习题及答案十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2月30日]  【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使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简答题】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1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1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1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按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题】(2016年)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主张全部抵押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题目中甲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继续审理,甲公司不能再主张由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题目中是债务人甲公司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所以债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某应当在抽逃出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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