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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习题及答案十五

来源:华课网校  [2021年1月3日]  【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形式。票据法规定,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形式。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选题】根据《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承兑生效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下列关于该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人承担责任

  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追索权人承担责任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定日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C.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为承兑日期

  D.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因此C错误;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因此D错误。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 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可以以出票人在承兑人处的资金不足为由对抗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A无效;被保证人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汇票未承兑的,出票人作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承兑人作为被保证人,因此B错误;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因此D错误。

  【综合题】(2019年)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可以同时要求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逾期年利率15%,违约金折合年利率7.3%,合计未超过24%,可以一并主张。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抗辩(1)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题目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因此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再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陈某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修理厂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不能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题目中出租时,甲书面通知该厂房已抵押,因此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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