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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习题及答案三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2月26日]  【

  【单选题】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时间为( )。

  A.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B.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C.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D.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时间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多选题】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凡发生可能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下列各项中,属于债券重大事件的有( )。

  A.公司董事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

  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D.作出减资决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息披露。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属于股票的重大事件,因此BC错误。

  【单选题】某上市公司监事会有5名监事,其中监事赵某、张某为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届满,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选举监事时,认为赵某、张某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故一致决议改选陈某、王某为监事会成员。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该信息予以披露,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 )。

  A.中期报告

  B.季度报告

  C.年度报告

  D.临时报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息披露。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股票重大事件,应提交临时报告。

  【判断题】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能证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投资者保护。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多选题】下列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正确的有( )。

  A.投资者拒绝向证券公司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但不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B.证券公司与所有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只有在投资者举证证券公司存在误导、欺诈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C.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的,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D.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所要求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因此A错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B错误。

  【简答题】(2017)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 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总经理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2)2014年10月,发起人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发起人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总经理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发起人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收归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1年内,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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