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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测试题及答案十五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1月12日]  【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未成年人小赵(13岁)乘坐公交时投币1元

  B.23周岁的王某继承其父亲财产后,购买了一辆快艇

  C.甲欲购买iPhone XS,售货员乙误将标价“8399”元看成“3399”元,以“3399”元的价格出售给甲

  D.丙、丁签订了买卖毒品的合同

  【答案】D

  【解析】选项D:根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丙、丁签订的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当选。

  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口头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案】A

  【解析】选项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选项B: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选项C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所以选项D的仲裁协议无效。

  3.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期限是( )年。

  A.2年

  B.3年

  C.5年

  D.20年

  【答案】D

  【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可以用特许经营权、商誉等资产进行出资

  D.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选项AC: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或解聘

  B.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C.董事会的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D.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答案】D

  【解析】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选项A错误;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选项B错误;选项C: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选项C错误;选项D: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选项D正确。

  6.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现拟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已知甲公司无其他回购股份的计划,以往年度回购的股份均已转让或注销,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未对该事项规定和授权,则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该决议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B.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C.本次收购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D.回购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答案】C

  【解析】选项A: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该事项未作规定,股东大会也未授权董事会决定,因此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选项B:上市公司因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选项D:因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7.某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甲准备向合伙人以外的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如果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正确的做法是( )。

  A.由甲自行决定

  B.由甲和乙协商决定

  C.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甲、乙、丙、丁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乙、丙,自然人甲、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一定会导致当然退伙的是( )。

  A.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B.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C.丙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D.丁丧失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选项A: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当然退伙。选项B:未履行出资义务是导致除名的事由。选项C:被宣告破产才会导致当然退伙,申请破产不会。选项D: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9.2018年1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8年9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8年5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9年2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

  10.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选项B: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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