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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评习题及答案九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0月8日]  【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出票日起2个月内

  D.无需提示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是( )。

  A.排除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B.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C.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D.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条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选项C: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选项D: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下列不属于票据变造的是( )。

  A.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B.变更票据上的付款地

  C.变更票据上的金额

  D.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4.下列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B.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C.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6.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投保人的哥哥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2012年,赵某的妻子李某为赵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2015年二人离婚,2016年赵某再婚娶妻林某,2017年赵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某和林某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为受益人

  B.林某为受益人

  C.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D.李某和林某共同为受益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本题的情形,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赵某的妻子是李某,所以应当认定李某为受益人。

  8.老陈为自己儿子小陈的小轿车购买盗抢险,之后小陈将车辆卖予李某。该车辆交付李某后,不幸被小偷偷走,但此时该车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投保人为老陈,故老陈有权索赔

  B.由于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故李某有权索赔

  C.由于该车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故小陈有权索赔

  D.由于受让人李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故仍然由小陈索赔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甲为自己投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甲的父母、妻子是第一顺位受益人,甲的儿子、女儿是第二顺位受益人;没有约定受益份额。之后甲的父亲去世,保险合同对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的处理没有约定,则甲父的受益份额,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由甲母、甲妻、甲的儿子女儿平均享有

  B.由甲母、甲妻、甲的儿子女儿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C.由甲母、甲妻平均享有

  D.由甲的儿子女儿平均享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10.下列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释,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生效

  C.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选项A: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非保险合同无效;选项A错误。选项B: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选项B错误。选项C: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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