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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评习题及答案五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0月6日]  【

  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5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7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

  (2)2017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3)2017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7年5月15日,A公司总经理秦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5名股东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董事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董事会除将秦某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秦某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A公司的上述5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5)2017年1月,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6100万份,共筹集资金24400万元,已知2016年A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是50000万元,A公司自2015年上市以后未发行新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秦某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5名股东的诉讼?说明理由。

  (5)分析说明发行优先股的数量和筹集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1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本题中,董事会决议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①秦某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秦某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5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5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秦某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5)A公司发行优先股数量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本题A公司申请发行的优先股6100万份,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5000万份的50%,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24400万元,未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000万元的50%,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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