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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习题十三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5月16日]  【

  【考题·简答题】(2019年卷2)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给李某的理由不合法。

  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

  周某一人同意,其他人均反对,不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

  (3)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

  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钱某对公司合并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例题·综合题】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丙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8年1月,丙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8年2月,丙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9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9年4月,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丁分公司。丁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丙公司是丁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2)丙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而在丙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有三处不合法:

  ①丙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丙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丙公司由9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全部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不合法。

  ③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丙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丙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合法。

  (5)丙公司应替丁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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