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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测试题及答案二十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2月17日]  【

  【考点】票据抗辩+汇票相对记载事项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不得以乙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对抗丙。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在本题中,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考点】票据保证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①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考点】承兑效力+追索权+票据抗辩+票据伪造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答】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解答】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分析】(1)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丁公司)、承兑人(A银行)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解答】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解答】属于票据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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