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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保证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6月22日]  【

  考点1:保证关系的设立(★★)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2017年)

  A.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

  B.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C.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D.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选项B: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考点4:共同保证与共同担保(★★★)

  【例题1·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2·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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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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