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经济法模拟题 >> 文章内容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合同的履行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6月22日]  【

  考点1: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该方式是(  )。(2017年)

  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2017年)

  A.乙地的江边

  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甲地的江边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例题3·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按“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卖方)所在地(Y市)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卖方)所在地(Y市)履行。

  【例题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履行地点应推定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考试难度提高40%→速来领取中级会计师考前资料>>

  考点3:抗辩权的行使(★★)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1)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2)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3)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8年)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C

  【解析】选项C:可以先中止,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不能解除合同,相反,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才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4:代位权(★★)

  【例题1·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选项B: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3)选项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B: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考试难度提高40%→速来领取中级会计师考前资料>>

  考点5: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8年)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

  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答案】D

  【解析】(1)选项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选项B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拍卖优良资产是债务人的合法选择,并不一定会减少债务人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将优良资产“贱卖”,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责编:zp032348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