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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监考规则

来源:内蒙古会计网  [2016年3月8日]  【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负责考场内监考工作。每个考点还应当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处理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活动,手机、书报及与考试无关的其他电子设备等不得带入考场。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六条  同一考场的两名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40分钟前,共同赴考点考务办公室领取本考场的试题本袋、答题卡袋、空白试卷袋、草稿纸和考场座次表等,检查试题本袋、答题卡袋密封情况,确认完整后签名,并直接进入考场。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引导并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开卷考试除外)、纸张、笔记、报刊、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二)要求每名考生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请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签名栏内签名,对号入座;

  (三)宣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场规则》。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再次核对试题本袋、答题卡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向考生展示密封完整的试题本袋和答题卡袋。考生没有提出异议后,再启封试题本袋和答题卡袋,清点数量。考试开始前5分钟,按座位号顺序向考生分发试题本和答题卡。

  监考人员若发现考试科目有误,试题本、答题卡数量不足或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第九条  试题本和答题卡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检查试题本和答题卡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指导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和试题本上姓名、座次号、准考证号,揭下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仅限中级资格考试),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域内。

  第十条  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件照片和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题本和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中相对应的内容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本和答题卡印刷方面的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解释试题内容。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座次表的考生签名栏处,将缺考人员划“×”符号,以示缺考。

  考试开始4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将缺考考生(或空白)试题本、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连同试题本袋一并装入空白试卷袋内,交给考点指定人员集中保管,待考试结束后密封。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交由指定的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往返。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题本和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题本、答题卡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上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条形码(仅限中级资格考试)是否粘贴正确,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

  (三)全部清点、整理无误后,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违规事实及有关证据;同时,在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用2B铅笔填涂“违纪”标志,并由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按座次、页码顺序收齐整理后的有效答题卡,连同试题本、考场情况报告单及考场座次表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交主考验收。经主考确认无误后密封,交给考点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禁止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或将试题本和答题卡的内容传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财会考办字〔2002〕4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4号)同时废止。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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